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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低收入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7-05-03 04:22: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2】2号)中关于“继续对低收入一级残疾人实施专项救助,救助标准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决定精神,沈阳市残疾人援助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深入街道(乡镇)、社区(村),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掌握了大量的基础材料。在听取多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此报告。
 

一、关于沈阳市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现状
       建立和完善了沈阳市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体系,拓展和延伸了残疾人救助工作的领域和范围。截止2013年10月底,我市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扎实有序,通过基层残联卓有成效的工作,将市委、市政府的关爱送到了残疾人手中,经过六年来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市共救助残疾人7575人,其中非农业户口2920人,占38.55%;农业户口4655人,占61.45%;发放救助资金2187.072万元。

       1、召开会议,准备充分。年初,市残联在区、县(市)残联理事长会议上就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了传达。3月末,市残联专门召开区、县(市)残联主管理事长及救助工作具体负责人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印发了相关文件,要求各区、县(市)残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区、县(市)残联普遍召开了专项会议,对街、社区、乡、镇的专职干事、专职委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全方位做好了具体操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2、出台政策,提高标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2】2号)中关于“继续对低收入一级残疾人实施专项救助,救助标准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决定精神,市残联援助中心年初按照文件要求,并与财政局、民政局会签下发了《关于调整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金标准的通知》(沈残联发【2012】4号),为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3、积极审核,认真评估。调整救助标准文件下发后,各区、县(市)残联召开了专干、专委会议,进行具体部署,组织他们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坚持按照市里规定的要“有救助对象书面申请,有《申请审批表》、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有残疾人证复印件、有公示记录和公开电话、有救助对象档案”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了救助范围,严格进行审批把关。
       4、筹措资金,按时发放。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人员确定后,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2】2号)中关于“继续对低收入一级残疾人实施专项救助,救助标准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要求,一方面市残疾及时进行了审核、汇总,并与财政局多次协调,下拨了市级财政匹配救助资金;另一方面积极与区、县(市)残联、财政沟通,落实区、县(市)的匹配救助资金。截止7月末,全市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为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救助工作提供了财力保障。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人员档案不健全。有的救助人员的公示、工资证明、社区公示情况及审核小组意见、审核小组成员签名等没有按规定纳入个人档案中,有的区、县(市)档案资料没有按要求逐级存档。
       2、个别区、县(市)救助资金筹措迟缓。救助资金要求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级财政资金于7月末已拨付到各区、县(市)财政专户,但有的区、县(市)匹配资金没有及时筹措到位,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救助工作进度。
       3、有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了一级救助范围。有的救助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很低,在达到了低保救助标准,但由于个别区、县(市)对低保人数有控制比例,所以,造成这部分家庭没有纳入低保范围,而纳入了一级救助。
       4、有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人员,要求退出低保待遇而享受一级救助。由于部分低保人员不能全额享受低保金,其它的优惠政策待遇少,而一级救助金是全额发放,造成已经享受低保的救助人员,为能得到更多的实惠,退出低保而申请一级救助。这些问题将在下步工作中加以纠正。
 

三、针对当前我市低收入一级残疾人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1、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拓宽集资渠道
       针对资金问题,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从当年社会救助基金的结余中独立一块,作为“救急难”基金。学习英国社会救助经验,尝试将社会救助工作分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两类,向社会企业、NGO 等团体开放招募资金,同时也可聚集社会力量管理运营资金,从而解决临时救助资金不足。
       2、建立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救助者诚信机制
       针对救助信息核查、复查成本高的问题,应建立诚信积分机制,以受助者的诚信积分为准,诚信记录优则减少对其复查频率,诚信记录差则加大复查频率。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也能减少政府开支。针对信息核查难问题,要建立省级数字化民政信息大平台,这是根本之策。建议设立试点,在此类地区建设专门服务器,全省规定统一标准端口系统格式,以试点作为基础推广。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公安部门、银行系统之间建立联系,以上级文件的方式授权民政部门查看受助者的财产信息。对“退保难”问题应加强立法,完善社会救助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3、完善政策制订和评价体系
       在政策制订方面应摒弃 10% 的增长目标,将各地区物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成本、生活成本转换为系数,根据系数决定每年救助资金的增幅。浙江省内各地有所区别,而非盲目统一增长率。再有, 取消联席会议制度,从实质上促进民政、公安、银行各部门之间合作。以消费水平为主要衡量基准,制定低保标准不太合理,应将物价作为制定最低保障金的依据之一。针对低保边缘户,制订劳动能力评价标准,制订以劳动能力为分类依据的阶梯式分级保障制度,释放社会救助压力 ;对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进行培训,通过自身努力维持家庭开支,回报社会。
       鉴于政策和制度有待完善,沈阳市的一些地区尚存在着救助范围不能全覆盖问题,比如低保边缘户就是一例。由于立法与健全制度的过程往往滞后于实际需求,特别是在遭遇突发事件后,所产生的致贫致困家庭在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中往往显得孤立无援,这时地方政府发挥灵活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为此,具有特色的救助制度或项目理应得到提倡,普适性的救助标准或许不能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带来最好收效,而针对特定地区、不同情况制订的特定政策方是一把金钥匙。我国的治理应是多元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主体也应变得多元,更多的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应得到认可,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在可行的地区推广,政府与当下互联网技术领先组织间应开展合作,结合其技术资源优势,早日搭建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惊人的发展速度带来了我国各区域间逐渐加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救助模式需要多元创新,政府部门应给予多元模式更多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