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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项目介绍:田径


 发布日期:2017-07-07 02:56:40

田径运动项目源于各类残疾的康复活动,二战以后逐渐发展成为残奥会的田径项目。田径项目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逐渐纳入了各残疾类别,为了使每个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参赛时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就要按类别分级进行比赛。视力残疾分为B1、B2和B3三个级别(B为盲人的英文单词Blind的字头)。不同级别还会有相应的特殊规则,因此,田径成为所有残奥会项目中残疾类别、级别、小项最多,并且组织工作最为复杂的一个大项。雅典残奥会的田径比赛设有205个小项,2008年北京残奥会的田径比赛经过"瘦身"、合并也将要设立160多个小项。
 

一、田径规则
       残奥会田径比赛规则是在奥运会田径比赛规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加进了特殊规则,在裁判法的执行上既要根据特殊规则的精神,又要根据每个级别不同的功能,甚至同一级别中分级医生证明的特有功能缺陷,参照国际比赛统一的尺度来区别执行。因此难度较大。现将主要的特殊规定归纳如下:
       1、盲人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方面的特殊要求
       T11级和T12级盲人运动员可使用引导员,引导绳不能超过0.5米,到达终点时必须是运动员先于引导员到达,在100米至800米比赛中占用两条跑道。
       由于100米、200米、400米T11级和T12级盲人运动员每组最多安排4道,因此录取编排上不同于奥运会规则。
       T11级的运动员参加1500米以下的径赛及F11级的运动员参加田赛必须戴不透明的眼罩,并规定400米以上的径赛可替换一次引导员。
       F11和F12级运动员参加跳远、三级跳远的比赛不用起跳板而用起跳区,起跳区为1.22米×1米,铺上白灰。运动员起跳脚不超过白灰区临沙坑一侧的前沿均为有效,并以落在白灰内的脚印前沿向跳入沙坑的后沿落点平行测量。
       跳远时允许F11级运动员的引导员在沙坑方向某一地点用声音来引导运动员助跑;投掷时引导员可帮助运动员到投掷圈内确认方位,并在赛后帮助其离开投掷圈。
       裁判在执行盲人竞赛规则时,常规的旗式裁判法已不适用于运动员,要随时用口语提示运动员;在允许引导员陪同参赛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引导员的犯规,引导员的犯规视同运动员本身的犯规。
       2、轮椅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方面的特殊区别
       轮椅运动员投掷时可使用按照自身残疾特点自制的投掷凳,但其座位高度不能超过75厘米。
       F32-F34级、F51-F56级的轮椅投掷运动员投掷过程中臀部应始终与垫子或座位保持接触直到投掷器材出手。F51、F52、F53级运动员可以在非投掷手上使用带子或手套,从而使非投掷手固定在框架上。
       轮椅竞速运动员参加400米以上的比赛时必须带头盔。
       轮椅竞速比赛1500米以上可以规定限定时间。
       轮椅竞速比赛规定,发现对手将超越自己,只要在被超越者的视野之内时,被超越者不准妨碍或阻挡。
       轮椅竞速接力比赛的交接方式是触及下一棒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裁判在执行轮椅运动员规则时应注意较多的特殊性。如:由于将投掷运动员的轮椅固定相当费时,所以执行每人预赛连续投三次,决赛连续投三次的裁判方法;轮椅竞速比赛时,发令前,轮椅的前轮前沿不能过起跑线后沿,到终点时要以前轮的轮毂接触到终点线内沿的垂直平面而停表。
       3、其他残疾类别运动员在执行规则时的区别
       对于肢残(T42-T46级)及脑瘫(T35-T38级)运动员参加径赛时不规定采取4点支撑方式或起跑器起跑方式。
       下肢残T42、T43、T44级运动员在径赛中必须戴假肢。
       上肢残T45级T46级运动员起跑时可使用垫子放置残肢,垫子应放在起跑线后,颜色应和跑道相同。
       裁判在执行站立式比赛(包括下肢戴假肢参赛的运动员)时,其裁判方法大致遵循健全人裁判法;田赛的跳高、跳远允许运动员不戴假肢,采用单脚跳的方式。
       总之,裁判执行的尺度一定要与IPC各有关组织规定的尺度一致,公平对待每一个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