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项目介绍:游泳
发布日期:2017-07-07 02:57:57
一、项目介绍
由于残疾人游泳运动较早纳入到国际残奥会组织(IPC)的游泳运动委员会中统筹管理,并统一与国际泳联(FINA)协调规则,因此管理上较为规范。分级采用统一的功能分级,特殊规则也规定的比较详细。记录、裁判、分级员等级的认定与批准手续完备,在提倡无违禁药品和加强国际交流等诸方面均作出了较大的努力。
残疾人游泳是仅次于残疾人田径的又一大项目,由于分级、泳姿、距离的复杂性使得小项目较多,雅典残奥会设小项167项,2008年残奥会虽经合并与削减仍然保留了140项。
二、游泳比赛规则
残奥会(IPC)游泳运动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残疾人游泳规则是在国际泳联(FINA)规则基础上根据不同残疾类别作出的特殊规则,有利于公平竞赛。归纳如下:
1.关于出发的特殊规定
(1)所有IPC的游泳赛事,都采用一次出发。
(2)自由泳、蛙泳、蝶泳及个人混合泳的各项比赛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当听到总裁判发出长哨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在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立即至少有一只脚位于出发台的前缘做好出发准备,其手臂位置不限。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或口令)。
(3)对于视力障碍运动员,允许其在总裁判发出长哨后,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前,由引导员帮助确定方向。
(4)对于静止站立有困难的运动员,允许志愿者托扶运动员臀、手、臂等部位以辅助其在出发台上保持平衡,但出发时运动员的躯体角度必须大于垂直面90度。志愿者的申请表必须由各单位于赛前上交总裁判、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和(或)技术顾问并获批准。
(5)允许运动员在出发台旁出发。
(6)允许下肢残疾运动员在出发台上以坐姿出发。
(7)运动员可以在水中出发,但在出发信号出发前,必须至少有一手臂触及池壁。不得站在水槽或水槽上或在池底站立出发。
(8)因医学原因,允许视力障碍的运动员在水中出发。但在赛前必须向技术代表递交有关医学证明并获批准。
(9)无法抓握池壁的运动员在水中出发时,可以借助辅助人员或辅助器械完成出发动作。但器械安全性必须于赛前经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和技术顾问检查认可。不允许给运动员任何推力,否则即算犯规。出发前运动员必须使身体的一部分触及池壁。
(10)允许S1、S2、S3 级别的运动员在出发前将脚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许有任何推力辅助运动员出发,否则即算犯规。
(11)为防止伤口磨损,允许在出发台上放置一层毛巾或类似物品,但不得明显增加出发台的高度。
(12)当运动员既是视力障碍同时又是听力障碍时,允许提示员给予运动员非语言出发信号。
(13)如果某运动员参加功能障碍组的比赛,同时又是听力障碍时,在未使用出发信号灯时,允许提示员给予运动员非语言出发信号。
2.关于自由泳:
(1)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但在个人混合泳及混合接力赛中,自由泳是指除蝶、仰、蛙以外的泳式。
(2)转身和到达终点时,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
(3)在整个游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运动员在转身过程中和出发、转身后的15米内允许运动员身体完全潜入水中,但在15米前运动员的头部必须露出水面。
3. 关于仰泳:
(1)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两脚(包括脚趾)应处于水面下,禁止蹬在水槽内或水槽上或用脚趾钩住 水槽边。
①无法使用握手器的运动员可以利用池端出发。
②无力抓握池端的运动员可以借助志愿者或器械出发。但有关器械的安全性必须于赛前经技术代表(助理技术代表)或技术顾问认可。任何使用推力协助运动员出发即为犯规。运动员在出发前必须使身体的某一部分触及池壁。
③允许S1、S2、S3级别的运动员在出发前将脚固定在池端,但不允许外力协助运动员出发,否则即为犯规。
(2)除所述情况外,运动员在出发和转身后,应保持仰卧姿势蹬离池壁并游完全程。在整个游程中,允许身体作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的角度小于90度的仰卧姿势。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3)在整个游进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在转身过程中和出发、转身后的15米内允许身体潜入水中,但在15米内运动员的头必须露出水面。
(4)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转身时运动员身体的某一部分必须触及池壁。对于没有手臂或未使用手臂的运动员,在转身过程中,一旦改变仰卧姿势就不允许做与连贯转身动作无关的打水动作。
(5)运动员在到达终点时,必须呈仰卧姿势触及池壁。
4.关于蛙泳:
(1)从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姿式。对于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有一次不同时或不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2)双臂的动作必须同时且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3)两手可在水面、水下或水上从胸前同时伸出。除转身前或达到终点前最后一个动作外,两肘不得露出水面。除出发和转身后的第一次动作外,两手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臀线。
(4)两腿的动作必须同时并在同一水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腿和(或)脚部残疾的运动员必须作出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蹬腿的意向动作。
(5)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作外翻动作,允许两脚蹬出水面。但不允许做剪夹、上下交替打水或向下的海豚式打水动作。
①无法通过腿或脚获得正常推进力的运动员,在蹬腿过程中残脚可以不外翻。
②无法使用双腿或双脚获得正常推进力的运动员在游泳过程中可以拖拽双腿。
(6)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可在水面、水下或水上同时触壁。在手臂挥出触到池壁前,头部可以潜入水中。
①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果运动员双臂不等长,允许只用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②允许上肢过短的运动员,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用上体的任何部位触壁。
③在游程中只用单臂游进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只能用单臂触壁。
④用双臂游进的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只用较长一只手臂触壁,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
⑤允许视力障碍(S11、S12级)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因触及分道线而双手不同时触壁,但不能借此明显获利。
(7)在每一次划臂和蹬腿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部必须露出水面。只有在出发和每次转身时,允许运动员全身在水下作一次手臂划水和一次蹬腿动作,在第二次划水前,头必须露出水面。
①运动员只有单臂能运动时,该单臂必须同身体的其他部分一起完成蛙泳动作周期。
②运动员残缺双腿(双臂)或其中的一部分时,也要尽力完成蛙泳动作。
5.关于蝶泳:
(1)从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姿势,双肩应与水面平行,允许水下侧打腿,但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转成仰卧姿势。
①经掉肩测试证明双肩无法正常与水面保持平衡时,游程中双肩可不与水面平行。
②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允许无法用腿蹬离池壁的运动员做一次不对称划水动作以达到俯卧姿势。
(2)两臂必须在水面上同时向前摆动,并同时在水下向后划水。
①视力障碍S11、S12级别的运动员,允许因离分道线太近而双臂不同时前摆,但不能借此提高成绩。
②如果运动员只有残臂能运动,则残臂必须同身体的其他部分一起完成蝶泳动作。
③如果运动员只有单臂时,该单臂必须同身体的其他部分完成蝶泳动作。
④运动员双臂无功能时,则腿部动作必须符合规则规定。
(3)所有脚的动作必须一致。允许做垂直面上的上下打腿动作。腿或脚不可在同一水面上,但不允许做交替动作,不允许蹬蛙泳腿。可以将残缺或无功能的腿拖拽在身后。
(4)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
①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如运动员双臂不等长,允许只用较长的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伸出,并保持双肩水平直至触壁。
②无上肢、上肢无功能或上肢过短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上体的某一部分触壁。
③运动员在游程中如用单臂游进,则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必须单手(臂)触臂。
④肩(肘)关节受限的运动员,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只用较长一只手臂触壁,但双手必须同时向前作触壁动作。
⑤视力障碍S11、S12级别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双手不同时触壁,但不能以此提高成绩。
⑥双腿无功能的运动员在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允许在水下做一个不完整的划水动作以利触壁。
(5)在出发和转身后,允许运动员在水下做一次或多次打水动作和一次划水动作,这次划水动作必须使身体升至水面。同时允许在出发和转身后保持在水面上直至转身或到达终点。
6.关于混合泳:
(1)个人混合泳四种泳式的比赛顺序是:蝶、仰、蛙、自。残疾程度较重的运动员一般在S1-S4级的级别中混合泳只设150米混合泳即只游三种泳式,其比赛顺序是仰、蛙、自。
(2)混合泳接力泳式的比赛顺序是:仰、蛙、蝶、自。
(3)以上各种泳式必须按残疾人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裁判方法的一些特殊要求
(1)视力障碍运动员出发或转身后游出本泳道,裁判可先不判犯规,如该泳道为空道时允许其在该泳道游完全程。如可能影响其他运动时,运动员有必要退回本泳道,提示员可以给予口头提示,但必须清晰呼叫运动员的姓名,不能影响其他运动员的比赛。
(2)自由泳比赛或混合泳中的自由泳一式的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在池底站立,但不得行走或前行。
(3)肢体残疾运动员带假肢或矫正器具比赛将被裁判拒绝。
(4)视力障碍运动员接近池壁前允许提示员提示,如果接力项目的运动员接"棒",提示员通过身体接触来提示,决不能影响其他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工作,否则裁判有权判罚犯规。
(5)如果功能障碍运动员需要提示时,须持有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应有技术代表的批准。
(6)接力比赛中,待出发队员如果在前一队员触及池壁前离开跳台,应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7)接力比赛中运动员可在水中出发,但在前一队员未触及池壁前,待出发队员的手不能离开池壁,否则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8)对于视力障碍运动员,由于出发或转身后误入其他运动员的泳道以及由于过于接近分道线而出现意外犯规行为,总裁判在与技术代表磋商后,有权允许该运动员或全组运动员重新比赛。在决赛中出现意外犯规情况,经与技术代表磋商,总裁判可以令该组重新决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