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联惠企政策一览表
发布日期:2025-07-29 02:36:29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适用人群 | 所需条件 | 申请路径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超比例奖励标准: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 |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 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沈阳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认定表》(见附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职工在编证明); 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安置就业年度1月-12月份)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工资表(1月-12月份),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人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 每年下发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属地残联进行申报。 | 市残联、市财政 区、县(市)残联、区、县(市)财政 | |
2 | 残疾人就业基地扶持补贴 |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营业手续齐全,经营状态良好,无违规拖欠残疾人职工工资情况。在达到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前提下,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及以上,与残疾人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补贴资金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1人,增加补贴资金0.1万元,补贴资金上限为10万元。 (2)农村残疾人集中从业的公司+农户经济实体。 ①吸纳就业(务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的,基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困难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要签订2年以上书面劳务协议,困难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基地务工每年不少于60天,每年累计工资不少于5400元;未达全年务工天数的,可适当增加务工人数后,总务工天数和工资可累计计算。当年吸纳就业(务工)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②帮扶带动增收形式 基地要与困难农村残疾人签订2年以上书面帮扶协议,帮扶带动形式可以是实物或现金发放,每年帮扶残疾人增收的款物折合人民币不少于1500元。当年帮扶带动增收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补贴资金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安置1名残疾人从业或者帮扶带动增收,增加补贴资金0.1万元,补贴资金上限为10万元。 |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农村残疾人集中从业的“公司+农户”的经济实体。已申报享受沈阳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用人单位和省级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不在补贴范围之内。3年内不能重复申报扶持补贴。 | 申报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时,用人单位除提供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两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单位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农村残疾人集中从业的“公司+农户”经济实体需提供务工协议、帮扶协议、收入证明、困难残疾人的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身份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 每年下发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到经营地社区(村)进行申报。 | 市残联 各区、县(市)残联 |